如今,刷信用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支付的重要方式。但生活中,不少人也會將信用卡借給親戚、朋友、戀人等使用。那么,如果雙方就借用信用卡消費的金額簽訂了還款協議,該協議是否有效?還款責任最終由誰承擔?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看看吧。
基本案情。胡某與劉某戀愛期間,將自己名下4張信用卡交給劉某使用,刷出人民幣5萬多元借用,劉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胡某出具了一張聲明,《聲明》約定劉某使用胡某的4張信用卡,分別為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額度12,000元)、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額度10,000元)、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額度10,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額度20,000元),信用卡消費金額由劉某償還。
2021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但后來產生一些矛盾,2022年8月解除婚姻關系,劉某將胡某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10,000元還清后,便不再對剩余信用卡消費費用進行償還。最后由胡某自己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10,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9,992元,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10,000元,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10,000元。胡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遂向泌陽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根據原告胡某提供的《聲明》、交易明細及原告胡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認定2021年3月19日被告劉某用原告的10,000元償還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及截至2021年6月21日原告所有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由被告劉某持有、使用。被告劉某在《聲明》中明確表示案涉信用卡消費由其負責償還。
該院認為,信用卡系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系銀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的錢款,持卡人在消費透支前對該額度沒有所有權,只有在持卡消費時,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才發生了借貸法律關系,故不能作為借款供他人使用。
本案中,原告胡某將自己的信用卡出借被告劉某使用,雙方行為違背金融管理秩序,應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行為人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對原告要求由被告劉某向其返還49,992元,該院予以支持。
法官普法,泌陽法浣張文卓。
出借信用卡給他人的行為,本身就已經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信用卡的發卡與使用,其實是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行為,外借信用卡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契約內容。而且信用卡與個人的征信相關,持卡人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存在諸多風險。比如借款人逾期還款,容易造成金融機構對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級評估,損害持卡人個人征信的同時,還會影響持卡人申請車貸、房貸等業務的辦理。出借期間發生的丟失、盜刷等損失,原則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所有責任。借卡人使用信用卡從事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懲罰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較大法律風險,應盡可能避免,信用卡持卡人應依法合規使用、妥善合理保管信用卡,即使關系親密,也不要將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出租、轉讓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引發糾紛、造成損失,甚至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關鍵詞: 泌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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