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新制修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我國現行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新規優化了調整記分分值。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扣分減少部分
1.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由扣12分降低為9分。
2.駕駛員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扣12分降低為9分。
3.駕駛員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扣12分降低為3分。
4.駕駛員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扣12分降低為9分。
5.駕駛員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由扣12分降低為9分。
6.駕駛員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由扣9分降低為3分。
7.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由扣3分降低為1分。
8.駕駛員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扣12分降低為6分。
9.駕駛員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扣3分降低為1分。
二、扣分增加項目
1.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由原先的扣2分變為扣3分。
2.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由原先的扣2分變為扣3分。
三、新增項目
1.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以12分的記分處罰。
2.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處以9分的記分處罰。
四、廢除項目(不再扣分)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3.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5.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6.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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