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顯示,駕駛自動化從L0到L5按6級劃分:L0級為駕駛員駕駛,L1、L2級為人類駕駛員主導,系統輔助;從L3級開始,車輛控制權逐漸交由自動駕駛系統,L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L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L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條例》所稱的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即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
《條例》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規范化的自動駕駛汽車管理體系,確保自動駕駛技術落地應用與安全保障之間的有機平衡,助推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及上路通行活動的有序、平穩發展。《條例》確立了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構建以安全為保障、分步有序推進產業發展的監管機制,確保自動駕駛汽車在技術創新和試點應用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潛在風險。
建立并進一步完善跨部門協同與規范化管理體系
《條例》通過明確的管理職責分工和系統化的流程設計,為自動駕駛汽車的技術創新、測試、運營及推廣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北京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強化跨部門協作。這一機制的設立旨在避免職能重疊或管理空白,確保各項監管措施的有效實施,推動政策資源的整合與協同運作。通過強化頂層設計和組織領導,北京市能夠為自動駕駛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奠定堅實的政策基礎,促進技術的長遠發展。
此外,《條例》第四章在上路通行管理方面提出了完整的制度設計,貫穿了從技術驗證、場景應用到實際運營的全過程管理,體現了包容審慎與規范化管理的監管理念。該章節明確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從道路測試到示范應用再到試點應用的逐步推進路徑,確保了技術應用的安全性與可控性。《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詳細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的創新應用場景和測試、應用活動的分階段審批流程,確保了自動駕駛技術在不同應用場景下的科學推進。尤其是在第二十四條中,《條例》要求企業申請開展道路測試活動時,必須嚴格履行申請、論證、區域確認等程序,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核準下,依法領取臨時行駛車號牌。通過這種層層審批和嚴格監管,《條例》有效避免了自動駕駛技術在技術尚未成熟時貿然推向市場的風險,確保了技術的逐步驗證與規范發展,為自動駕駛技術的實際應用提供了多維度的法律保障,確保了企業在推動技術商業化過程中,始終遵守安全法規并承擔相應責任。
多維度加強安全保障
《條例》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產品安全功能要求。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能力:功能安全保障、預期功能安全保障、網絡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軟件升級管理及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企業還需加強產品測試和安全評估,建立用戶告知機制,并對產品質量及生產一致性負主體責任。
在運營安全方面,第三十六條強調了道路應用試點主體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自動駕駛汽車運營安全監測平臺,實現對車輛、人員、網絡等運營情況的實時動態監控,同時加強對運營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安全和運行安全管理要求的符合性。
在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方面,第三十八條要求相關企業嚴格遵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并制定應急預案,以應對潛在的網絡攻擊。第三十九條則明確了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具體包括:收集與車輛行駛及交通安全相關的數據、評估數據安全風險、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對重要數據進行風險評估并向市網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同時為車輛所有人和管理者提供查詢車輛運行數據的途徑。
《條例》第四十二條還特別強調了保險服務在自動駕駛汽車領域的重要性。該條款要求,所有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道路應用試點活動的主體都應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險以及其他補充商業保險,以確保在發生事故時有足夠的經濟保障。此外,《條例》鼓勵保險機構根據自動駕駛汽車的獨特性,自主開發或與相關企業合作開發適應自動駕駛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為自動駕駛汽車相關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全面的保險服務。這一規定不僅為自動駕駛汽車的運營提供了額外的風險保障,也促進了保險行業的創新和發展,滿足了新興技術領域的需求。
在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第四十條要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網信、政務和數據、應急等部門加強自動駕駛汽車風險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對相關企業風險與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最后,第四十一條規范了自動駕駛汽車在測繪活動中的應用,要求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方可進行測繪活動,保障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未授權的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活動。這些規定共同構建了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保障體系,旨在保障技術發展與網絡數據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權益,防范自動駕駛技術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
交通事故處理與應急處置的規范化
《條例》對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處理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對規范化管理的重視。第三十一條界定了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方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事故當事人需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對于輕微事故且當事人無爭議的情況,允許自行協商解決,這不僅提高了事故處理的效率,也強化了對事故責任的追蹤和認定。同時,第三十二條強調,自動駕駛汽車企業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事故過程信息或事故分析報告,以確保責任認定的公平性和準確性。第三十三條對突發情況下駕駛人或安全員的應急措施作出了規定,要求駕駛人或安全員在車輛出現故障或駛出允許通行區域時,采取人工接管等緊急措施,降低事故風險。上述規定共同構建了一個清晰的責任體系,在事故發生后能夠迅速進行責任判定和妥當處理,從而維護了社會公平和法律秩序,保障了公眾利益。
《條例》通過細致的規范化管理與審慎的立法設計,為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條例》在推動技術創新與應用的同時,從產品安全、運營監管、網絡數據保護等多個維度筑牢了安全底線,也為其他地區在自動駕駛領域的立法提供了借鑒。隨著《條例》的落地實施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改進,自動駕駛汽車將在安全可控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內有序健康發展,并將成為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社會整體向更高效、更安全、更智能的交通體系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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