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的含義是什么
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規范的股權結構包括三層含義:①降低股權集中度,改變“一股獨大”局面。②流通股股權適度集中,發展機構投資者、戰略投資者,發揮他們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③股權的流通性。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余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并且愿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雙重股權結構的優缺點
雙重股權結構就是把投票權和分紅權分離的一種股權結構,分為AB股,A類1股有1票投票權,B類1股有N票投票權。雙重股權結構有利于公司的高管實現對企業的絕對控制,但是其違背現代公司的股東治理結構,不利于股東利益保障,容易導致管理中獨裁發生的可能。
一、公司章程能否對股東會的表決方式進行規定
可以進行規定。其規定可以排除相關法律的適用,但是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股東的各項權利根據股權比例確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途徑。通過調整表決權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徑,這點對財務投資者尤為重要,他可以通過設置在某些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條實際賦予公司章程兩項自由規定的權利: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
二、兩人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1、兩個人合伙創業,為了避免之后沒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作為入股,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80%和20%。2、為了平衡兩人的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對經營上的不對等貢獻,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手段來彌補兩人能力和資源上的不對等,進而平衡兩人間多貢獻少貢獻的矛盾和利益沖突。3、對于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話題,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征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準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征得2/3投票”67%正好高于2/3投票權。
三、股權融資中的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狹義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聯合起來收購一個目標公司股份并就收購事項達成協議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也就是聯合收購人;廣義上不僅包括聯合收購人,還包括在證券交易和股東投票權行使過程中采取共同行動的人。
在企業持續發展、多輪融資直至上市中,創始團隊的持股比例會逐步的稀釋下調,如何保障企業能沿著企業的發展戰略持續推進、保持對經營管理的掌控權,成為極大挑戰。而這兩年因爭奪控制權發生的頻率越來越廣泛,國-美、**照明等都紛紛爆發大戰,而還沒有被媒體曝光的企業更是不勝枚舉。
在遵守法律法規、公司治理規則前提下,創始團隊保持控制權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通過設立A、B股來提升創始團隊的投票權,有的通過雙GP的產業并購基金來擴大經營影響,還有的不斷擴充白武士的拉長名單,更多的則是通過建立一致行動人來保障企業的實際掌控。
一致行動人在企業起步融資階段就可設計和規劃,創始人通過協議、公司章程來約定和聯合創始人、經營團隊、機構投資人的代表權利和權益,從而保持對企業經營的實際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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