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給父母贍養費的標準
贍養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得虐待或遺棄。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 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二、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嗎
(一)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也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這是父母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子女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拒不履行法院關于給付贍養費的判決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僅生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養父母也可以要求養子女給付贍養費,繼父母也可以要求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相對親生子女和養子女的贍養義務而言,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要以繼父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為條件。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則生父母與該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消除,生父母無權再要求被其送養的子女給付贍養費。如果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自愿給予親生父母生活費等幫助的,法律不予干預。
三、法院怎樣判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一) 法庭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
2、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這與我國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極大相聯系。
(二)對于子女撫養費判決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1、在法庭庭審中,雙方認可一個數目,由另一方給孩子撫養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歲時止。
(三)增加或減少子女撫養費
若離婚后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決。
(四)子女撫養費支付期限
關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期限一般以到子女十八周歲時止,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年限有特殊情況的規定:對于已年滿十八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