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期限不能超過多少天?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工傷認定的范圍
(一)根據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些事故傷害雖然與勞動者所從事的本職工作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仍將之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勞動者原在軍隊服役,因戰爭、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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