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能否直接起訴次承租人
法律分析: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訴訟地位。因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應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